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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泉市综合执法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

发布时间:2019-07-10 19:03:56文章来源:福泉市综合执法局阅读:235

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
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,擅自挖掘城镇道路、占用城镇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城镇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零四条 1.立案责任: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、投诉、其他部门移送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,决定是否立案。
2.调查责任:在调查或检查时,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,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,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;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,应当回避。
3.审查责任:对案件的违法事实、收集的证据、办案的程序、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和幅度、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,提出处理意见;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,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。
4.告知责任: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,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、理由及依据,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;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,应组织听证。
5.决定责任: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,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,载明违法事实、证据、处罚种类和依据、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。
6.送达责任: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《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。
7.执行责任: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,对逾期不履行的,依照《行政强制法》的规定执行。
8.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。
1、《行政处罚法》第15、31、34、37、38、39、40、42条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79、80、82、83、84、85条
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主管领导、分管领导、具体大队队长、具体中队队长、分局负责人、具体经办人 备注信息
2 行政强制 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 <�贵州省森林条例>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1.调查责任:调查或检查时,案件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,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,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。
2.审查责任: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对办案人员提出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、种类、依据进行审查。
3.决定告知责任: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。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、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救济途径。
4.执行责任:制作并送达查封(扣押、冻结等)决定书,妥善保管有关财物。
5.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。
1、《行政强制法》第35、36、37、38、39、40、41、43、44条;
2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第46条,《贵州省森林条例》第32条
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主管领导、分管领导、具体大队队长、具体中队队长、分局负责人、具体经办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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